組織

國立中正大學歷史學系系友會組織章程
本會97226籌備委員會擬訂草案
本會973 15日第一屆會員大會修訂通過
第一章 總則
  條   本章程依據中華民國國立中正大學校友會章程第四條規定訂定之。
條   本會定名為「國立中正大學歷史學系系友會」(以下簡稱本會)。
條   本會以凝聚國立中正大學歷史學系(含研究所)畢、肄業校友(以下簡稱系友)情誼,協助系友在學術及社會事業上之發展,並促進資訊交流為宗旨。
條   本會會址設於國立中正大學歷史學系辦公室。
條   本會之任務如下:
一、建立系友聯絡網。
二、舉辦學術與實務研討講座。
三、發行系友刊物。
四、提供系友就業服務。
五、協助系務發展。
六、舉辦系友聯誼活動。
七、推展其他有助於達成本會宗旨之事務。
第二章 會員
條   凡本校歷史學系(含研究所)歷屆畢、肄業者,均為本會之總會員,繳納會費者得為正式會員(以下簡稱會員)並享有會員一切權利。
條  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之權利:
一、會員大會之發言權及表決權。
二、選舉權及被選舉權。
三、參與本會所舉辦各種活動之權益。
四、其他應享之權利。
條   本會會員負有下列之義務:
一、遵守履行本會之章程與決議。
二、負責推動與維護本會之會務與名譽。
三、繳納會費以利會務工作之推行。
四、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。
五、其他應盡之義務。
條   A.曾任教於本系之師長,得為本會之當然榮譽會員。
          B.對本系有具體貢獻者,經系友會同意,得為本會之榮譽會
            員。
          C.會員繳納會員費五千元以上,得為本會之鑽石會員。

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
條  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理事會為執行機構,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職權;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
第十一條  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選舉及罷免理、監事。
二、追認預、決算。
三、制定、修改本會組織章程。
四、召開統一解釋章程疑義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五、其他重要事項之決議。
第十二條    本會置理事五至十一人、監事三至五人,均由會員互相推舉產生,並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(學士級、碩士級、博士級理、監事至少各一人)。理事會人數出缺達一半以上,則由大會補選。
第十三條  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審定會員之資格。
二、選舉及罷免會長、副會長、常務理事。
三、議決會長、副會長、常務理事、理事之辭職。
四、聘免工作人員。
五、擬訂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六、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第十四條    理事會選舉一人為會長、一人為副會長,常務理事三人。
會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會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由副會長、常務理事之順序代理之。會長、副會長、常務理事出缺時,由國立中正大學歷史系系主任代理,並於三個月內由大會儘速補選之。

第十五條 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
一、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
二、審核年度決算。
三、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。
四、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五、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第十六條  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
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,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監事會主席(常務監事)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第十七條   本會會長、副會長、常務理事、常務監事、理事、監事任期為二年,連選得連任,但會長之連任,以一次為限。
第十八條   會長依會務需要設立各工作小組,各組設立組長一人,組員若干人,均由會長提理事會通過後聘任
第十九條    由理事會提名,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得設立榮譽顧問。
第四章 會議
第 二十 條 本會之「會員大會」每年召開一次,需以會員總額四分之一出席為成立。遇特殊情況得由理事會宣布召開,如有會員五分之一以上聯署時,得召集臨時會議。
第二十一條  理、監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。理事會及會員大會均由會長主持,如會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會長主持;監事會由常務監事主持。
第二十二條 本會之理事會、監事會需有應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,始得開議,出席人數二分之一同意,始得決議。會員大會以實際出席人數為準,惟如有下列事項,須有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,始得決議:
一、章程之修改。
二、重大事項之變更與決議,但常態、重大事項之類別得於議決前以多數表決之。
第二十三條  大會議決事項及選舉職務,接受通訊投票,但須大會現場投票完畢,才可開啟通訊投票,並以現場投票及通訊投票合計,做為最終決議。會員不得將議決及選舉權交由他人代行,即會員不得委託投票。
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
第二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一、 
A.會員每年應繳三百元,累計繳四次者,得為永久會員。一般會員時限以當年會計年度計。
B.永久會員費為一千元。
C.鑽石會員費為五千元以上。
二、基金及孳息之收入。
三、各式捐款及贊助。
四、由本會接辦各項計劃及活動之盈餘。
五、其合法之收入。
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
第六章 附則
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。